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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亿部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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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936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亿部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亿部文化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936号原告: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西林村4栋底商2号。法定代表人:安赫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和福,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亿部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中路1号综合服务楼。法定代表人:李松红。原告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亿部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颖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936号原告: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西林村4栋底商2号。法定代表人:安赫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和福,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亿部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中路1号综合服务楼。法定代表人:李松红。原告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亿部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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