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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昇体育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7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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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7291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昇体育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昇体育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7291号原告: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法定代表人:邱鹏,执行董事。被告:金昇体育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法定代表人:薛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昇体育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金昇体育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之规定,因本案被侵权人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金昇体育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熊 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贝贝书 记 员  吴贝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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