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资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3执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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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执259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资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资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资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尹训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资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3民初1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立民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朱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源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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