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武邑县联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39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3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武邑县联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武邑县联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399号之一原告: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问津街北街孙三村木材市场。法定代表人:王吉兵,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邑县联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建设东路老地税局东邻。法定代表人:曹站花,经理。被告:王建立,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原告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邑县联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邑县联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邑县联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潘晓宁书 记 员 李 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