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武邑县联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3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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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399号之一案件名称
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武邑县联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武邑县联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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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399号之一原告: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问津街北街孙三村木材市场。法定代表人:王吉兵,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邑县联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建设东路老地税局东邻。法定代表人:曹站花,经理。被告:王建立,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原告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邑县联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邑县联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邑县联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潘晓宁书 记 员 李 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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