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91民初1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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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91民初1968号案件名称
李某、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某;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91民初1968号申请人:李某,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步行街。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瀚海国际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李某提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保全标的为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保险金额200000元),保函的有效期为自法院作出同意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生效,至保全损害之债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案件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应庆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姬凡雅书 记 员 江 冉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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