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光辉、吴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1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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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1949号案件名称
曹光辉、吴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曹光辉;吴波;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1949号原告:曹光辉。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楠,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波。被告: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富力城******。法定代表人:刘小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延成,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原告曹光辉与被告吴波、被告陕西西凌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因原告曹光辉无法提供被告吴波有效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其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拒不交纳公告费,导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光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光辉负担。审判员 丁琼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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