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8112号

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9/23 0:00:00在常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效的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8112号
  •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丽萍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8112号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丹阳门中路46#-48#。法定代表人:潘成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芳,女,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陈丽萍,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宋雪书 记 员 宋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