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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文、罗永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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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352号
  • 案件名称

    任建文、罗永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任建文;罗永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恢35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陕0722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罗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4000元及利息、受理费6450元和执行费12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遂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某某在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清结。”申请人罗某某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周期较长,短时间内无法执结,故本案将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2执恢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龙图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鲁荣立                              书  记  员   冯  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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