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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成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保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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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保723号
  • 案件名称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成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成;宋钰;曹镭译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保723号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彭滨,系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陈成,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被申请人:宋钰,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曹镭译,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成、宋钰、曹镭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成、宋钰、曹镭译银行存款226294.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成、宋钰、曹镭译银行存款226294.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智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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