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成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保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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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保723号案件名称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成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成;宋钰;曹镭译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保723号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彭滨,系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陈成,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被申请人:宋钰,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曹镭译,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成、宋钰、曹镭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成、宋钰、曹镭译银行存款226294.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成、宋钰、曹镭译银行存款226294.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智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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