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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艳、帅远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执恢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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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执恢212号
  • 案件名称

    李福艳、帅远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福艳;帅远刚;李茂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李福艳,女。被执行人:帅远刚,男。被执行人:李茂林,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遵仲裁字第883号调解书,受理李福艳申请执行帅远刚、李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帅远刚、李茂林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福艳借款本息共计5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二、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李茂林银行存款4000元。该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福艳。三、向播州区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播州区人民法院协助划拨5000元到本院,该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福艳。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茂林自行支付了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福艳。五、本院到习水县、播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李茂林、帅远刚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六、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茂林、帅远刚无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证劵、车辆等财产线索。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88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一雷审判员  邓雪梅审判员  廖 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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