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山东业泰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30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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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3029号之一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山东业泰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山东业泰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盈泽经贸有限公司;徐昊博;于秀珍;山东三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李彬;何修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30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30号。被执行人:山东业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77号潘成商贸购物广场1单元012103号。被执行人:山东盈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66号9层902号。被执行人:徐昊博,男,199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于秀珍,女,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三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168号金茂广场1号楼1200号。被执行人:李彬,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被执行人:何修英,女,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与徐昊博、于秀珍、李彬、何秀珍、山东业泰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盈泽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三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沟通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和解方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303执3029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玉新审判员 崔兴峰审判员 李永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德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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