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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裕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乔玉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陕0881民初3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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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陕0881民初3187号
  • 案件名称

    神木市裕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乔玉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神木市裕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乔玉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陕0881民初3187号原告:神木市裕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被告:乔玉祥,男,197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神木市裕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乔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木市裕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玉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由被告乔玉祥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6日,被告乔玉祥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购买了两台徐工牌装载机,单价为14万元,共计28万元,并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付了装载机,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45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被告乔玉祥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交《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购买两台徐工牌装载机,单价为14万元,共计28万元,并约定“首付壹拾万,下剩车款分六个月均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付了装载机,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被告尚欠原告45000元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裕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乔玉祥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装载机,被告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由被告支付货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乔玉祥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诉讼不作为带来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乔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神木市裕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被告乔玉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彦军人民陪审员  武焕章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訾 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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