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衍龙、严金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2民辖终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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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辖终468号案件名称
周衍龙、严金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衍龙;严金根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辖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衍龙,男,195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金根,男,196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上诉人周衍龙因与被上诉人严金根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83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严金根诉请周衍龙支付款项,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严金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院系原告严金根住所地法院,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衍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周衍龙负担。周衍龙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接收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江西省九江市。虽然被上诉人诉请是支付货款,但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承诺书》证据显示上诉人履行方式为以货物(茶叶)抵偿,其实质是以金钱以外的财产进行交换而达到抵偿债务的目的,从而突破了一般的买卖合同的争议标的,不能机械地适用“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而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接收货币一方严金根所在地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周衍龙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兆祥审判员 王一川审判员 富建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君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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