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丽、吴梅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0民初6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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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0民初659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丽、吴梅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苏丽;吴梅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0民初659号之一原告:苏丽,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河县。被告:吴梅梅,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河县。原告苏丽与被告吴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苏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苏丽负担。审 判 员 王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侯姝婷书 记 员 王鹏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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