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苏丽、吴梅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0民初65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30民初6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苏丽、吴梅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苏丽;吴梅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0民初659号之一原告:苏丽,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河县。被告:吴梅梅,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河县。原告苏丽与被告吴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苏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苏丽负担。审 判 员  王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侯姝婷书 记 员  王鹏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