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全、刘汝根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15民终3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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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民终3756号案件名称
崔玉全、刘汝根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崔玉全;刘汝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15民终37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玉全,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祥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红艳,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汝根,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上诉人崔玉全因与被上诉人刘汝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崔玉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宅基地互换协议合法有效,并要求被上诉人按签订的协议履行;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宅基地互换协议无效的事实错误。在原审中上诉人请求签订的宅基地互换协议合法有效,并要求被上诉人按签订的协议履行,提交了2013年9月14日双方签订的协议、2015年2月14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021年5月31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动产确权登记调查公示表及公示图等证据证明。宅基地互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过了村民委员会的盖章许可,法律、行政法规亦未规定此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在涉诉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没有改变使用用途,没有损害集体的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涉及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宅基地互换协议合法有效。原判中一直争议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宅基地所有权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关联,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刘汝根提交书面答辩辩称,1、上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2、上诉人所诉与事实不符;3、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自动解除;4、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崔玉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2013年9月14日崔玉全和刘汝根签订的宅基地互换协议合法有效;并要求刘汝根按签订的协议履行;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刘汝根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崔玉全与刘汝根系同村村民。2013年9月14日,双方签订一份宅基地互换协议。后双方发生争议,经村委会调解未果。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根据以上规定,双方作为村民个人,不享有宅基地所有权,而且取得使用权需要经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因此,双方无权就宅基地的所有权进行处分,双方签订的互换协议无效。崔玉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崔玉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崔玉全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物权权利,其取得必须经过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本案中,虽然上诉人崔玉全与被上诉人刘汝根签订了互换宅基地协议,但是崔玉全和刘汝根均没有提供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不能证明崔玉全和刘汝根对互换前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其次,互换宅基地也需经村委会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崔玉全和被上诉人刘汝根均不能提交其对涉案宅基地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或者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其对涉案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的相关证据。双方私下达成的互换协议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宅基地申请程序。故一审驳回崔玉全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崔玉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崔玉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进审 判 员 石 鑫审 判 员 孙久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崔欣欣书 记 员 郑银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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