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方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6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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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6356号案件名称
浙江博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方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浙江博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方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6356号原告:浙江博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住所地丰县南环路北侧左岸人家H-15号楼1-110。法定代表人:罗伟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富,该公司员工。被告:方远,男,1994年7月7日生,住江苏省,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浙江博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与被告张立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博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博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博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博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尊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 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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