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72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7268号案件名称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孝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7268号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耒阳市蔡伦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74998643W。法定代表人:梁新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春,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该公司职员,住耒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兰,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该公司职员,住耒阳市。被告:何孝红,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罗东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菊桂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凌、张玉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207号 下一篇 浙江博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方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63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