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凌、张玉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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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207号案件名称
肖凌、张玉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肖凌;张玉亭;余晓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2执1207号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台区。被执行人:肖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14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限消令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执案件较多且均未执结。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1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继友书 记 员 郑清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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