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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凌、张玉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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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207号
  • 案件名称

    肖凌、张玉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肖凌;张玉亭;余晓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2执1207号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台区。被执行人:肖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14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限消令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执案件较多且均未执结。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1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继友书  记  员     郑清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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