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浩、张彦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7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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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796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浩、张彦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浩;张彦兵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6执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浩,男,汉族,1988年11月23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张彦兵,男,汉族,1981年3月29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浩与被执行人张彦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浩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彦兵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浩汽车修理费75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彦兵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张彦兵名下有长城牌陕JCS737号机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彦兵名下长城牌陕JCS737号机动车,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穆建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艳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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