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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章、张桂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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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377号
  • 案件名称

    王文章、张桂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文章;张桂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章,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张桂林,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王文章申请张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文章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裕喜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章,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张桂林,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王文章申请张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文章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裕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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