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章、张桂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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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377号案件名称
王文章、张桂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文章;张桂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章,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张桂林,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王文章申请张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文章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裕喜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章,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张桂林,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王文章申请张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文章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裕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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