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潼南区梅氏食品配送经营部与潼南区六养印象鲜菜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57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5760号
  • 案件名称

    潼南区梅氏食品配送经营部与潼南区六养印象鲜菜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潼南区梅氏食品配送经营部;潼南区六养印象鲜菜火锅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760号 原告:潼南区梅氏食品配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世纪商城6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XJTYC3T。经营者:梅汉,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潼南区六养印象鲜菜火锅店,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外滩东路67号附3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60MU4J0X。经营者:焦飞,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潼南区梅氏食品配送经营部与被告潼南区六养印象鲜菜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南区梅氏食品配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潼南区梅氏食品配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尤良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付  晓   书    记    员     杜  宇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