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谈振金、戈力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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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549号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谈振金、戈力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谈振金;戈力弘;谈振宝;赵旗;谈万起;张金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谈振金。被执行人戈力弘。被执行人谈振宝。被执行人赵旗。被执行人谈万起。被执行人张金秀。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庆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同意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森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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