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苏宁小店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华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6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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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6944号案件名称
天津苏宁小店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华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天津苏宁小店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华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694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苏宁小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卫津路北端嘉利大厦5层505。法定代表人:吴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华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津港公路东侧中引河北侧龙顺园16-1-1001。法定代表人:陈中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苏宁小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津0104执69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帅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薪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694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苏宁小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卫津路北端嘉利大厦5层505。法定代表人:吴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华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津港公路东侧中引河北侧龙顺园16-1-1001。法定代表人:陈中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苏宁小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津0104执69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帅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薪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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