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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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579号案件名称
朱先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朱先发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579号移送机关: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朱先发,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醴陵市。被执行人朱先发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8)湘0281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7日移送本院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一、2021年7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朱先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二、2021年7月8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朱先发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进行财产信息查询,经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7月20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朱先发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7月26日,向株洲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醴陵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朱先发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五、2021年7月13日,本院根据查询反馈的财产信息冻结了朱先发的14个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六、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朱先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执行金额3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彭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执行员 黄望梅书记员 冯 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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