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海玲、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4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4496号
  • 案件名称

    张海玲、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海玲;乌鲁木齐慈善医院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49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玲,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吉,乌鲁木齐慈善医院法人。    申请执行人张海玲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出的沙劳人仲字[2021]第45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的存款、收入14,546.5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负担本案执行费11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