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路、邢鑫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24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2474号案件名称
张元路、邢鑫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元路;邢鑫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2474号申请执行人:张元路,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邢鑫,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晶审判员 叶程鹏审判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宏亭、郑州新万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8执恢732号 下一篇 张海玲、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