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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文华、全红军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3执保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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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保60号
  • 案件名称

    邓文华、全红军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邓文华;全红军;杨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3执保60号邓文华、全红军、杨畅:关于申请人邓文华与被申请人全红军、杨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文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了(2021)湘1123民初9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全红军、杨畅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2021年9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至27日通过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全红军、杨畅的银行账户(二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二被申请人的部分账户,先后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湖南永州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先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申请人杨畅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银珊大夏)与共有人刘桂香共有的不动产证号为湘(2020)永州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予以查封)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同日,本院又委托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申请人杨畅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S0H16M的保时捷车(委托代为查封回执尚未反馈我院)。本院认为,(2021)湘1123民初91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3民初91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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