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重丰、吕长虹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949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949号之二案件名称
毕重丰、吕长虹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毕重丰;吕长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9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毕重丰,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吕长虹,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吕长虹开设了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吕长虹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现发现实际的冻结金额合计为15700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长虹的银行存款157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汉辉、卜少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恢400号 下一篇 刘淑英、付国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227民初1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