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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汉辉、卜少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恢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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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400号
  • 案件名称

    陈汉辉、卜少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汉辉;卜少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恢400号申请执行人:陈汉辉,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卜少贤,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陈汉辉与卜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卜少贤的工资收入并已部分履行,该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汉辉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903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曹卫恩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奇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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