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汉辉、卜少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恢4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400号案件名称
陈汉辉、卜少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汉辉;卜少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恢400号申请执行人:陈汉辉,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卜少贤,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陈汉辉与卜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卜少贤的工资收入并已部分履行,该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汉辉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903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曹卫恩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奇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龙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6348号 下一篇 毕重丰、吕长虹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949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