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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赢城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赵燕、章宏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1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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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1702号
  • 案件名称

    武汉赢城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赵燕、章宏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武汉赢城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章宏;赵燕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1702号原告:武汉赢城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王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景,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燕,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章宏,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武汉赢城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燕、章宏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赢城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赢城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赢城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侃书记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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