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赢城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赵燕、章宏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1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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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1702号案件名称
武汉赢城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赵燕、章宏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武汉赢城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章宏;赵燕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1702号原告:武汉赢城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王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景,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燕,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章宏,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武汉赢城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燕、章宏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赢城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赢城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赢城世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侃书记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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