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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鹏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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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791号
  • 案件名称

    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鹏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鹏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317号5楼。法定代表人乔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林,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鹏,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申请执行人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鹏金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923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鹏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吴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5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吴鹏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5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吴鹏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不动产、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吴鹏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林,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46840.8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6840.8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兴审判员 黄卫平审判员 龚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治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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