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萍、乔贤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2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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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2814号案件名称
赵萍、乔贤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萍;乔贤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2814号申请执行人:赵萍,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乔贤军,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赵萍与被执行人乔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8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萍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赵萍送达受理执行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乔贤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20日分别发起了三次总对总财产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进行了冻结;并进行了线下财产调查,在车辆、住房公积金、工商、证券及金融类理财保险产品中均未发现其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乔贤军与案外人汪红霞名下位于岳阳市南湖新区怡禾·圣安福邸3栋102、202号(登记证明号F0081520)房屋,但该房屋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属社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对方反映不清楚被执行人在当地有无其他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9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596502元,尚有债权59650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银行账户无可处置的存款,已查封的房屋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赵萍发现被执行人乔贤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吴 鹏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闻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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