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伍与孔天波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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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1628号案件名称
冷伍与孔天波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冷伍;孔天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冷伍,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唐洁荷,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武岷,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孔天波,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冷伍与被执行人孔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湘0903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孔天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冷伍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冷伍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5月6日日对被执行人孔天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孔天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4月28日、7月27日、9月2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孔天波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保险收益。被执行人孔天波名下有车辆一台,未扣押到位。2021年5月10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孔天波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收益,查明被执行人孔天波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冷伍,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孔天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9362元,尚有4936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孔天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曹卫恩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奇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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