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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杰云、莫胜平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0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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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0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杰云、莫胜平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胡杰云;莫胜平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20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杰云,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莫胜平,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胡杰云与莫胜平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湘0903民初1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胜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杰云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莫胜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胡杰云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莫胜平名下银行卡内无足额财产、无证券。2021年6月24日,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莫胜平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未发现莫胜平有公积金缴存记录;保险公司反馈莫胜平名下无保险收益。查询被执行人莫胜平名下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莫胜平名下车牌号码为湘H×××××思域牌车辆一台,该车辆没有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胡杰云,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2021年8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莫胜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435元,尚有12,43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陈立文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卫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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