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殿启、赵德洲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5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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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490号案件名称
亢殿启、赵德洲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亢殿启;赵德洲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5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亢殿启,男,194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洲,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亢殿启因与被上诉人赵德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6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亢殿启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亢殿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亢殿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亢殿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费 蜜审判员 孙守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俞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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