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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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926号案件名称
湖南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湖南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926号申请人:湖南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映日路599号梅溪四季家园二期商业2栋116号。法定代表人:刘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女,199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长沙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特立西路55号6号楼恒泰风格城市售楼中心。法定代表人:陈结传。原告湖南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600元或者查封、扣押长沙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3096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6040201125520210000154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绥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成 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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