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左刚等时春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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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682号案件名称
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左刚等时春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左刚;时春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丽,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左刚,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时春英,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左刚、时春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1,416.68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371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31,416.68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左刚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于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682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小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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