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尔津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温努尔汗曼苏尔汗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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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559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布尔津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温努尔汗曼苏尔汗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布尔津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温努尔汗曼苏尔汗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559号申请人:布尔津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法定代表人:周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温努尔汗曼苏尔汗,男,1978年4月5日出生,住新疆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布尔津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努尔汗曼苏尔汗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布尔津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被申请人温努尔汗曼苏尔汗所有的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温努尔汗曼苏尔汗所有的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期限为三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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