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正年、管道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26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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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2684号之一案件名称
谈正年、管道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谈正年;管道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2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谈正年,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管道怀,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谈正年与被执行人管道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苏1012民初3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谈正年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付利息2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诉讼费175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3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7月19日、9月3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理财型保险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微量银行存款,且均有在先冻结信息,本院裁定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K×××××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另案裁定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另本案申请人谈正年另案分配得被执行人管道怀银行扣划款项8700元。3、本院通过江都区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管道怀户籍地丁××镇××村现场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该处有可供执行财产及人员下落情况。5、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发布。6、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人员下落情况。综上所述,本案执行到位款项8700元。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赵 峰审判员 田鲁敏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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