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康、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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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541号案件名称
罗小康、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罗小康;杨某;罗教友;伍先香;罗明晴;罗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541号原告:罗小康,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新化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懿,新化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某,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罗教友,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伍先香,女,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罗明晴,女,199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罗某1,女,200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新化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系原告罗某1之母。被告:罗某2,男,200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新化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系原告罗某2之母。被告方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魁,新化县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罗小康诉被告杨某、罗教友、伍先香、罗明晴、罗某1、罗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康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罗教友、伍先香、罗明晴、罗某1、罗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小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罗教友、伍先香、罗明晴、罗某1、罗某2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康撤回对被告杨某、罗教友、伍先香、罗明晴、罗某1、罗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4元,减半后收取1687元,由原告罗小康负担。审 判 长 罗 武人民陪审员 袁校华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唐娟娟代理书记员 邓辰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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