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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康、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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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541号
  • 案件名称

    罗小康、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罗小康;杨某;罗教友;伍先香;罗明晴;罗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541号原告:罗小康,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新化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懿,新化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某,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罗教友,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伍先香,女,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罗明晴,女,199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罗某1,女,200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新化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系原告罗某1之母。被告:罗某2,男,200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新化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系原告罗某2之母。被告方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魁,新化县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罗小康诉被告杨某、罗教友、伍先香、罗明晴、罗某1、罗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康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罗教友、伍先香、罗明晴、罗某1、罗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小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罗教友、伍先香、罗明晴、罗某1、罗某2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康撤回对被告杨某、罗教友、伍先香、罗明晴、罗某1、罗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4元,减半后收取1687元,由原告罗小康负担。审 判 长  罗 武人民陪审员  袁校华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唐娟娟代理书记员  邓辰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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