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双玲、新疆九域丰谷农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2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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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244号之一案件名称
方双玲、新疆九域丰谷农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方双玲;新疆九域丰谷农产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双玲,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九域丰谷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苏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双玲与被执行人新疆九域丰谷农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方双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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