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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刚、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5财保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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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财保100号
  • 案件名称

    谭志刚、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谭志刚;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财保100号申请人:谭志刚,男,汉族,1983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人,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大道与星月路交汇处恒泰·湘壹府售楼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63299397A。法定代表人:陈结传。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负责人:李云焕。申请人谭志刚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万元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谭志刚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谭志刚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许洪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妙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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