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胜利、许洪文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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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044号案件名称
李胜利、许洪文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胜利;许洪文;梁宝轮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044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申请执行人:许洪文,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梁宝轮,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胜利、许洪文与被执行人梁宝轮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2执4044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冯 程书 记 员 万富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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