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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刚、谭金锁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8民初42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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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8民初42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小刚、谭金锁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小刚;谭金锁;王冬悦;赵玉芝
  • 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8民初4277号之一原告:张小刚,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高新区。被告:谭金锁,男,199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冬悦,女,199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赵玉芝,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张小刚与被告谭金锁、王冬悦、赵玉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小刚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70元,由原告张小刚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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