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锡梅与陈必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恢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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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执恢885号案件名称
贡锡梅与陈必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贡锡梅;陈必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9执恢885号申请执行人:贡锡梅,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陈必勇,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贡锡梅与陈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必勇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的(2018)沪0109民初103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8,900元,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1,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予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与他人共有的本市虹口区凉城三村XXX号XXX室房屋,系共同共有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立审 判 员 石录贇审 判 员 陈 翔法官助理 李佩业书 记 员 周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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