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卜志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恢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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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恢297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卜志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卜志田;许贤村;甘春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10-22层。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卜志田,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许贤村,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甘春香,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卜志田、许贤村、甘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湘0281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卜志田、许贤村、甘春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96127.92元、案件受理费7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卜志田、许贤村、甘春香分期逐步偿还。鉴于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峰审 判 员 彭 均审 判 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怡纯书 记 员 钟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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