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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松云与刘建淼、尹华熙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5执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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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执672号
  • 案件名称

    尹松云与刘建淼、尹华熙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洞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尹松云;刘建淼;尹华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5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尹松云,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刘建淼,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尹华熙,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申请执行人尹松云与被执行人刘建淼、尹华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5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无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情况(其名下车辆为农用车辆),于2021年5月20日进行了线下查询(公积金、不动产、保险公司),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在本院执行局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尹华熙的银行账户的冻结。2021年7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建淼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建淼银行存款201,613.25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的金额为329,000元,尚有132,272.0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同改审判员  林章勇审判员  贺远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煊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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