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家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伟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11民初6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民初676号案件名称
邵阳市家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伟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邵阳市家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伟豪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11民初676号原告:邵阳市家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与南山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肖林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忠新,湖南厚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康,湖南厚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伟豪,男,1988年3月19日,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家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伟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市家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家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阳市家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蓉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亚荣、刘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2021号 下一篇 李秀凤、罗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3执2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