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荣、刘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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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2民初2021号案件名称
李亚荣、刘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亚荣;刘明;保定熙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2民初2021号原告:李亚荣,女,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新县。第三人:保定熙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何辛庄村。法定代表人:肖来凤,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亚荣与被告刘明、第三人保定熙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亚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亚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孟雁同审 判 员 侯 杰人民陪审员 张志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梓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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