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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楚方过失致人死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10刑更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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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刑更576号
  • 案件名称

    贺楚方过失致人死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贺楚方
  • 案件缘由

    过失致人死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刑更576号罪犯贺楚方,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现押湖南省桂阳监狱服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八年十月八日作出(2018)湘0481刑初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楚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贺楚方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8)湘04刑终450号刑事判决,上诉人贺楚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桂阳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对罪犯贺楚方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对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听证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桂阳监狱提出,罪犯贺楚方自入狱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上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1年3月,累计考核折表扬4次,并余42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属实后同意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桂阳监狱认定罪犯贺楚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贺楚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罪犯贺楚方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一贯表现等因素,可对罪犯贺楚方予以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楚方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友荣审 判 员 王梅英审 判 员 杨爱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宋玲娜书 记 员 褚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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